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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关于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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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关于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为正确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的。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情形的除外。第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试乘人有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第九条因道管理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道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第十条因在道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道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设计、施工,致使道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