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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对肇事责任人予以、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调解无效,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四、车物损失鉴定

      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五、有关复议

      1.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六、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国刑法》一百三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按照“1”或“2”的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伪造现场,,或隐瞒事故,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