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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整个元旦假期引发社会热议。贵州12348律师给您说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何变化。

      “为正确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梦见杀人不见血释。”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并适用民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小贴士:《民》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因道管理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道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第一千二百四十的。”

      小贴士:《民》第一千二百四十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活动区域或者高度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第七编第四章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小贴士:《民》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的各项损害。

      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小贴士: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依照民第一千二百一十的,确定赔偿责任。

      小贴士:《民》第一千二百一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实际判决中大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Q: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Q:

      这种情况属于交通事故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提交,向汽车的销售公司或生产公司主张。Q:

      根据司释第十二条第四款: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该支持。Q: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多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Q:

      根据《民》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2348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