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交通新闻
  • 无有效行驶证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免责。法院:没有说明免责无效!
  •   2019年11月4日,乔某驾驶本人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行驶时,与停在边张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乔某受伤。本次事故致使乔某性命垂危,先后奔波于各大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96万元。

      经查明,乔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医疗保险,而且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乔某家庭已经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希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96万元的医疗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免责情形,支付保险金,于是乔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事故认定书中显示原告乔某驾驶未审验、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行驶,根据合同约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投保时公司已尽到详细的提示说明义务,原告对保险条款清楚知情,免责条款有效,原告诉讼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赔情形,故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争议焦点:就“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人不承险责任”的保险责任条款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乔某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涉案保险是通过网络签订的,通过我国保险法的,只要是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就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只要能够提供网页、音频、视频等,就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应尽的说明义务。

      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合同保单,没有显示保险责任条款仅有“业务员已对保险责任条款作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投保之保险条款”这一句话的内容记载,被告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的相关来证明,就免责条款对乔某尽到了说明义务。

      合同中关于“无有效行驶证”释义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利益,被告保险公司应付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然而被告保险公司并没有提出证明。综合上述几点,被告保险公司未就保险责任条款向投保人乔某作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保险责任条款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