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崔某系上栗某汽车美容会所的员工,2013年1月20日14时许,在将客户的雷克萨斯商务轿车洗干净后,为不妨碍洗车,不影响通行,崔某擅自拿着车主的钥匙发动车子欲将车停在车位上。当崔某将车倒往主干道进行倒车时,遇被害人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两车相遇时,崔某对行驶动态估计不足,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与被害人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上栗县交通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崔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