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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车行驶非机动车道 酿成事故负全部责任2012年12月24日道路驾驶
  •   本网讯(韦文斐 彭春玲)家住四川省大英县天保镇李广沟村的杨宇胜,因驾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将人撞死,在其主动赔偿死者家属16万多元后,2012年12月17日上午,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按照部门认定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7日早上,杨宇胜驾驶自已的川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040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南丹县往金城江方向行驶。早5时50分许,杨宇胜驾车行至河池市国道G323线1240KM+300M段时,遇行人田子明从道中间往右横过公。此时,杨宇胜的前方有来车车灯照射,杨宇胜在看不清楚面的情况下,将车往非机动车道行驶,行驶尚未多久,便导致车辆川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撞对走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田子明,碰撞后田子明又被牵引车的右后轮碾压,造成田子明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宇胜即停车叫随车的刘举卫报警,部门到场经勘查后,作出了“杨宇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子明无事故责任”的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011年11月1日,杨宇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河池市金城江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日被该转变更强制措施为居住。2012年11月26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宇胜犯交通肇事罪,向金城江提起公诉。该院在审理中,就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先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入树宇胜在调解中主动赔偿死者家属.5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最后,该院就案件刑事部分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宇胜违反交通法,将车驾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告人杨宇胜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案后又能主动赔偿和且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对此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杨宇胜确有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杨宇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