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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中关于交通信号的交通法规
  •   道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口或者横过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 道与铁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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