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交通法规扣分新规则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上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或者城市快速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客运车辆或者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载客的;
●驾驶公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最低时速的;
●驾驶驶入高速公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的;
●违反标志、标线的;
●不按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牵引挂车的;
●在道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使用灯光和设置标志的;
●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公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口不按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或者城市快速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我们称加塞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不按使用灯光的;
●不按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的;
●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违反标志、标线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在高速公或城市快速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新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上不按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
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此外,新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继续使用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
对采用隐瞒、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