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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驾校教练8年竟酒后开车 被告袁某被判四个月
  •   特区报讯 记者杨康 通讯员姬鸿雁、琳报道:身为驾校资深教练,竟在带长途考试期间醉酒开车,近日,被告人袁某因犯驾驶罪,被斗门区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袁某是东莞某驾校一名资深汽车教练,从事教练行业已有8年之久。2013年4月21日,袁某带着6名从东莞到珠海进行小型客车长途考试。当天下午,袁某带领到斗门区白藤湖长途签证站办完考试签证后,准备在斗门过一夜再回东莞。当晚22点多,袁某与其中五名女到井岸镇某酒吧喝酒。据袁某回忆,当晚他在酒吧大概喝了十杯以上的威士忌,两三杯啤酒。“之前上车开的时候感觉没什么,但开着开着就不行了。刹不住车,也来不及打方向。”袁某向机关陈述道,“我感到非常后悔。”

      2013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袁某驾驶教练车载着五名离开酒吧,沿斗门区湖中湖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环湖口处时,车辆失控冲到外,碰撞边的花基、树木及住宅围墙。事故后,袁某用拳头打烂大队的卫生间门玻璃被玻璃划伤,其他五名均无受伤。后经对袁某的血样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5.6mg/100ml。

      斗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上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一般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驾驶罪。据了解,自《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驾驶罪以来,斗门法院已对76人以驾驶罪依法。而该案件是目前为止,该院审理的驾驶案件涉案被告酒精含量最高的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