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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校教练醉酒驾车被判
  •   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身为驾校教练,还醉酒驾驶。2013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一审以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蒋进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蒋进在桂林市秀峰区漓泉啤酒厂旁的一大排挡与朋友吃饭,期间被告人蒋进喝了两瓶啤酒。当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蒋进驾驶一辆银灰色教练车到驾驶学校开会。会议结束后,被告人蒋进又驾驶该车经中山中、解放西回家,当其行至桂林中学门口时,被交通查获。案发后,经对被告人蒋进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酒精浓度为96.99mg/100ml,已达到≥80mg/100ml醉酒后驾车标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进醉酒后在道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驾驶罪。被告人蒋进归案后,自愿,态度较好,具有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