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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交通法规常识有哪些?扣分标准是什么?
  •   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扣3分……那么2019年交通法规常识有哪些?新交通法规扣分的标准是什么?2019年最新交规扣分细则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道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人身安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适应道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门负责全国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的除外。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 对登记后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不同的报废标准。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门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门的驾驶许可条件,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对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门。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

      第二十七条 铁与道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的铁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道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停车场和道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存在交通事故频发段,或者停车场、道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当地人民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或者跨越、穿越道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主管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道交通秩序。

      第三十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没有行人过街设陈良宇 内幕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条件和通行需要,道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的道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交通安全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的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四)行经铁道口、交叉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段、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法的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应当经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标志等措施扩大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的道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拖拉机通行。其他拖拉机通行的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地点停放。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口或者横过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段横过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隔离设施,不得扒车、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道口,应当遵守铁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高速公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办理;但是,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机关的人民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七十条 在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现场;造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举报。举报属实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励。

      第七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因收集的需要,可以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对公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 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并处200元罚款。

      对上道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

      4、驾驶时拨打、接听电线、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2、在城市快速、高速公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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