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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文)
  •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中华人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权益受法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不得危害中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

      中华人民国驻外、或者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何洁门照艳全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中国、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

      外国对中国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的,中国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执法,便民高效,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