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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萍乡某驾校教练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小车
  •   提车选日子萍乡某驾校职工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坏他人车辆,犯法,被又罚金。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吕某被判处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吕某系萍乡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0月2日晚上酒足饭饱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安源区江湾巷盲人工厂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被害人李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7979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配合调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